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和建筑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guī)定
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與建筑材料
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guī)定
《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按圖施工,遵守標準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技術標準則是工程建設過程中規(guī)范施工行為的技術依據。施工單位只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才能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此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如果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則屬于違約行為,應該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二、防止設計文件和圖紙出現差錯
工程項目的設計往往涉及多個專業(yè)之間的協調配合。所以,設計文件和圖紙也有可能會出現差錯。這些差錯通常會在圖紙會審或施工過程中被逐漸發(fā)現。施工人員特別是施工管理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經理等,均為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管理人員。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有義務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質量問題。這也是其履行施工合同應盡的基本義務。
建設工程屬于特殊產品,其質量隱蔽性強、終檢局限性大,在施工全過程質量控制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定的檢驗、檢測制度,否則將造成質量隱患甚至導致質量事故。
《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檢驗制度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實行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施工質量的重要前提。
施工單位的檢驗要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對象是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合同若有其他約定的,檢驗工作還應滿足合同相應條款的要求。檢驗結果要按規(guī)定的格式形成書面記錄,并由相關的專業(yè)人員簽字。對于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四、施工檢測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一)見證取樣和送檢
所謂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至具有法定資格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活動。
原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guī)定》(建〔2000]211號)中規(guī)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guī)定應取樣數量的30%。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4)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8)國家規(guī)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中具備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并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在施工過程中,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和檢測規(guī)定
2015年5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經修改后發(fā)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guī)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yè)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
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i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yè)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如果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fā)現的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jiān)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yè)務。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