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多久作出?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y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guī)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二)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申請材料
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
網(wǎng)絡接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單位蓋章嗎?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guī)定,職工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資料。個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蓋章不是必經(jīng)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多久作出?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當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病情復雜、涉及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有期限嗎,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屬于專業(yè)技術性鑒定,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受案范圍。
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